关于倍他米松核心专利维权进展的声明
近日,我司收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山东斯瑞药业有限公司针对我司倍他米松相关专利所提无效宣告请求作出的审查决定。为便于各界了解真实情况,现郑重声明如下:
◆涉案专利进展速览OVERVIEW
ZL201810060392.9·21-卤代甾族化合物的制备方法
第660709号决定(2026-09-03):维持全部有效
ZL201610223758.0·16β-甲基甾族化合物的制备方法第660981号决定(2026-08-12):宣告全部无效,我司将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01核心专利经无效宣告审查维持全部有效,技术原创性获权威认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6年9月3日作出第660709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对我司专利号ZL201810060392.9(21-卤代甾族化合物的制备方法)的专利权作出“维持全部有效”的认定。
我司认为,该决定充分确认了上述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系我司自主研发成果的权威体现。该专利覆盖倍他米松制备工艺中的关键步骤,相关竞争者实施倍他米松产品的规模化制备,难以绕开该专利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我司在该领域构建的核心技术壁垒。
02针对另一项专利的无效决定,我司将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6年8月12日作出第660981号决定,对我司专利号ZL201610223758.0(16β-甲基甾族化合物的制备方法)的专利权宣告全部无效。
我司对该决定持有异议,认为该专利具备法律规定的创造性,并与其他专利共同构成我司倍他米松产品的专利技术壁垒,对我司核心技术与市场地位具有重要保护价值。我司将依法在规定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坚决维护自身正当权益。
需要说明的是,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系法定救济程序,上述决定尚未终局生效;且我司倍他米松产品专利技术壁垒由多项专利共同构成,并非依赖于单一专利,无论相关行政诉讼结果如何,均不影响我司倍他米松技术壁垒的整体性与有效性。
03专利侵权诉讼持续推进,维权立场坚定不移
此前,我司已就相关侵权纠纷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案号:(2026)鲁民初3号),该案已获法院立案受理,目前正在审理过程中。我司将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依法推进案件审理,坚决制止任何侵犯我司专利权的行为。
04坚定保护创新成果,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我司自2014年起即投入倍他米松全新制备技术的研发,始终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已围绕该领域申请并获授权7项发明专利,形成了覆盖核心工艺节点的专利布局。上述专利与我司多年积累的生产工艺及技术,共同构成倍他米松产品的完整技术壁垒。
227项授权发明专利
80%倍他米松核心中间体DB11国内市场占有率
60%+全球市场占有率
2023年获评“湖南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连续三年蝉联全国第一
我司将一如既往地强化核心技术研发与知识产权保护,依法行使知识产权权利,坚决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特此声明
湖南新合新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2026年9月3日
